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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野生保育法令即起生效‧偷獵受保護動物坐牢

(布城28日訊)即日起生效的2010年野生保育法令將取代1972年野生動物保護法,涵蓋範圍包括半島和納閩,偷獵受保護野生動物的人士可面對坐牢的刑罰。
) w+ [) n' i2 D( e8 [. t+ U大馬半島野生動物保護及國家公園局今日在文告中指出,新法令有更廣泛管轄的範圍,包括監督野生動物的活動,如動植物公園、馬戲團、野生動物展覽、商業繁殖、物種保護和研究,並根據新法令的規定來提昇動物的福址,解決虐待動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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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該部的野生動物和國家公園(DWNP)將更良好地監督所有野生動物。
9 q& x( u9 _% L* ^# \: Utvb now,tvbnow,bttvb新法令的其中一個重要特點,將阻嚇和以更嚴厲處罰對付偷獵罪行。新法令的懲罰,包括罰款高達50萬令吉與監禁不超過5年,而最低罰款不低於5千令吉。
9 |, V: S( ~* o公仔箱論壇新法令還規定涉及偷獵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如老虎、犀牛、長鬃山羊、野牛、豹及雲豹的人士,將面對不超過5年的強制監禁、最低10萬令吉及最高50萬令吉的罰款。
0 F/ L. x4 W! y* R5.39.217.76國家公園總監有權委任公職人員在新法令下執行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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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h0 S$ l% N$ }, {0 j/ l' r- @星洲日報‧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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