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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上「打手槍」 未達公然猥褻

本帖最後由 scum132 於 2010-12-22 03:23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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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8 ]. i$ d8 @3 i. v許姓男子被控搭台鐵在車廂內「打手槍」,他辯稱是胯下癢、沒手淫,檢方雖然未採信,但認為他以包包遮住,並無「供人觀覽」意圖,且未達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狀況,不構成公然猥褻罪,處分不起訴。
" r9 d& ~- R0 V# N* l: T& d今年10月1日下午,許姓男子搭乘北上電聯車,經過台北車站後不久,被乘客發現動作怪異,長達數分鐘,經仔細查看研判是在手淫,立刻報警處理。許姓男子強調他只是下體癢就用手抓,並沒有手淫或把弄生殖器。
+ ~6 E) j; K1 I; u% A7 x5.39.217.76不過,報案的朱姓女乘客表示,當時從許的包包與身體之間縫隙,看到他的生殖器外露,絕對是在手淫。公仔箱論壇& R" [0 Y# ~. y3 D! K: t0 p: V( q
台北地檢署認為,當時許姓男子解開褲子皮帶,拉開拉鍊並露出生殖器,左手在生殖器附近一直動,可認定確實在車廂內的公共場所,進行搓揉生殖器的猥褻行為。2 ^. `1 a" J! {7 }0 r
不過,公然猥褻構成要件,必須以具有供人觀覽意圖,且在不特人或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下的猥褻行為;根據根據朱姓女乘客證述,許姓男子當時以包包遮住,雖有猥褻行為,但未達公然的程度,應該不起訴。
流蜉戀華露,碌碌競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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