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 s, i% Z6 i; N公仔箱論壇
; \$ P f2 } K! S8 h( n9 f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2年前來台時,3名女子身披旗幟在台北市漫步,遭員警攔阻、扯下旗幟,導致1女手指受傷,控告7名員警妨害自由,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上午判決7警無罪。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簡余晏,上午陪同其中2名女子到庭聆聽判決,林峰正表示,對於警獲判無罪,將協助3名女子上訴到底;簡余晏則說,近期將向監察院告發警察執法違法。 97年11月陳雲林來台當天,林姓女子與2名李姓女子為表達台灣主權,以行動藝術方式,分別在身上披著西藏雪山獅子旗、寫有「反共必勝,建國必成」標語的紅布條,並在身上彩繪,手持國旗和聯合國旗,從北美館沿著大同大學及中山北路一帶漫步,散發傳單。 當3女行經台泥大樓北側時,員警上前將林姓女子身上的雪山獅子旗扯下,爆發林女與員警發生拉扯,造成林女手指脫臼,之後3女遭員警帶往保安大隊辦公室留置,林女直到傍晚才前往就醫,3女事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控告7名員警傷害、妨害自由等罪。 一審時,合議庭認為,員警雖客觀上限制3女自由,並奪下3人旗子,但員警行為屬於「依法令之行為」,可阻卻違法;員警遭控傷害部分,則欠缺相關證據,因而判7名警察無罪,3女不服上訴後,高院仍維持員警無罪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