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母產子引發連串道德及法律問題 信報社評5.39.217.76# U& A% g* y+ U/ N9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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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恒基地產董事長李兆基長子李家傑宣布「一索三男」,引起城中熱烈討論。對於當事人是否以「代母」安排產子一事,更再次帶出相關的道德和倫理觀點的爭論;不過除了道德倫理,還有幾點法律和社會政策課題,其實也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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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港對「代母」的安排,是透過二○○○年通過的《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規範。條例的釋義部分說明,「代母」所懷的孩子「是藉生殖科技程序而成胎」,所謂「生殖科技程序」包括體外受精、人工授精,或以體外處理胚胎等方法;條例沒有規範當「代母」的具體條件,惟條例第十六條指「代母」安排不能涉及商業交易、第十八條禁止強制執行有關安排。條例中有幾項禁令須留意:第十四條指,經「代母」進行的生殖科技程序所涉及的「配子」(即生殖細胞),須屬於「一段婚姻的雙方」,第十五條(5)款則進一步訂明,任何人不得向非屬婚姻雙方的人士提供生殖科技程序。換句話說,香港法例不容許單身人士或同居伴侶以生
1 B; W" Q, C# p! K: ~2 Z0 ~- f殖科技程序產子;條例也間接禁止買「配子」透過「代母」生育。條例十五條(7)(b)項甚至限制已離婚、或在婚姻無效下而結束婚姻關係的雙方以「代母」安排產子;即使可以進行生殖科技程序,條例十五條(3)款也禁止選擇胚胎的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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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1 }! }) \3 }2 K/ C/ c/ _5.39.217.76現代社會演變急速,以本港而言,不少人士因種種原因選擇過單身生活,當中卻不乏想生育者,他們的動機也可能只是想建立親子關係。生殖科技無疑能給這
/ f1 B J- c4 N N, e5 r) F* u5 {些人士帶來希望。惟有關法例的限制繁複,往往令人望而卻步。社會是否應該回應這些人士的訴求,而考慮放寬法例上某些限制,值得公眾更深入討論。不過,放寬公仔箱論壇3 d) X! T+ Z7 ]% c
限制除了再次引起道德倫理等爭議外,對一些社會政策也可能帶來衝擊。. c, b+ B+ ?( H7 R$ o-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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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根據自一九七二年十二月起實施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即丁屋政策)在原居村民可以一生一次向當局申請批准「在其所屬的鄉村內的合適土地,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本港法例對「原居民」的定義,是「指在一八九八年時是香港原有鄉村的居民或其父系後裔」。這項政策容許「丁屋」轉讓,所涉及的利益1 }1 Q. A* W# @( E) q5 s7 `/ Z
可觀。若放寬《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的限制,讓單身女性也可以透過「代母」安排生育,女性原居民理論上也可以「傳宗接代」,屆時「父系後裔」這個限制是否仍合時宜?法律政策可以如何處理這個問題,相信又有一番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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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Y' b i; S0 o/ B就《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罰則方面,條例訂明若違反上述規定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者可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條例規定即使「代母」安排是在本港以外地方進行,若涉及商業交易,亦屬違法。但法例無類似條文,指若港人在外地違反條例其他規定(如單身人士安排「代母」產子)的刑事責任;法例也沒有就以該程序而出生的子女,在身份和權利方面有何影響,因為按《基本法》二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可以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但《基本法》或《入境條例》都沒有就「所生子女」提出任何限制。不過,法例的保障限於「中國籍子女」,所以港人若在外地以「代母」產子,而又要保留當地國籍的話,便可能喪失永久居民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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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母產子涉及的問題非常廣泛,宗教界關注生命和倫理,社會輿論則有從富豪娛樂新聞的角度觀之,但也有民意代表認為有錢人可以利用法律灰色地帶代母生子,涉及「公眾利益」,政府必須嚴正處理。隨着生殖科技愈益進步,現代社會要面對的生與死問題也變得愈來愈複雜,李家傑先生的「代母生子」事件,我們認為
1 K$ z' F) u3 {9 a+ l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毋須以過分「煽情」的態度對待,但相關的法律如何配合時代和科技的急速變化,卻是政府不能袖手旁觀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