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8 U0 B4 E* A: e0 Z政府大幅收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多項修訂建議,包括在未得事主同意下轉移或出售其個人資料,一律列作刑事罪行,可罰款 50萬至 100萬元,以及監禁三至五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表示,日後機構在處理個人資料時,要「明碼實價」告知事主資料用途,由今日起至年底諮詢公眾意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舉行記者會,交代修訂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建議。商業機構不斷被揭發販賣市民私隱,林瑞麟表示,日後機構在取得市民的個人資料時,要說明所進行的促銷活動,以及涉及哪類資料;同時要以合理字體印製說明,令市民清楚理解,「啲字唔能夠細過烏蠅」。新建議又要求機構日後須先徵得事主同意,才可將資料轉移給第三者,即使是同系的公司轉移客戶資料,規管同樣適用。政府建議大幅提高罰則,由現時僅罰款 1萬元,增至 50萬元及監禁三年。tvb now,tvbnow,bttvb% q9 c4 ]4 Z4 R4 g. F; Z* M
5.39.217.769 u1 ]$ B1 c3 ~. H+ [) ]
維持自願性通報機制針對出售個人資料的規管更嚴格。參考過《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後,政府建議若資料使用者未經授權下將市民的個人資料出售,一經定罪可罰款 100萬元及監禁五年。雖然相對於八達通公司出售客戶資料收益數千萬元,罰款 100萬元只屬少數目,但政府消息人士表示,機構的董事與管理層若證實直接參與事件,面臨數年監禁已具很大阻嚇性。公私營機構多次發生外洩市民個人資料,但政府研究後決定,會繼續維持自願性通報機制,由涉事機構自行通知私隱專員及受影響人士,林瑞麟認為已經足夠,「知情不報,只會令機構名譽受損」。機構又須確保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分判商,不論是本港境內或境外,都要遵守《私隱條例》,否則會收到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前任私隱專員吳斌在任內多次投訴,私隱專員公署權力不足。林瑞麟解釋,有關權力屬律政司及警方權限,又指私隱專員仍為索償的市民提供法律協助。市民今日起至年底可瀏覽 http://www.cmab.gov.hk/或傳真 2523 0565提交意見。政府消息人士承認,今次各項建議修訂「幾嚴吓」,以往是不執行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才屬刑事,但現時可能合約上的字體印得太細已經要監禁。但她稱政府採取開放態度,諮詢後會着手修例。
4 ?* q0 C5 e1 H& V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w! c9 j3 C" \0 _* |$ Atvb now,tvbnow,bttvb政府建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部份修訂1)直接促銷中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資料使用者須向資料當事人說明資料會被轉移作哪類促銷活動•徵得當事人同意後,才可轉移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收集個人資料的聲明,應讓公眾理解及能合理地細讀•當事人有權選擇不同意將個人資料作直銷活動或轉移予第三者最高可罰款 50萬元及監禁 3年
/ y2 n" ~ n4 N& u) D- V5.39.217.76
7 o; G+ \( u# Z$ g- B) `6 ^5.39.217.762)資料使用者未經授權下出售個人資料3)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將取得的個人資料披露,從中圖利或作惡意用途最高可罰款 100萬元及監禁 5年5.39.217.76: h5 T" T* B: } e% ?
4)發生個人資料外洩後,採取自願性通報機制5)不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6)繼續容許父母有權查閱未成年子女個人資料資料來源: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